硫磺熏桂花是违法还是犯罪?自称“做香包不做食品”能脱罪吗?|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
广西阳朔硫磺熏制桂花事件10月16日官方通报属实,公安已参与联合核查。硫磺熏桂花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三条)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百四十条),定性关键看硫磺种类、二氧化硫残留量与销售金额。自称“用于香薰香包”最多脱掉食品类罪名,脱不掉伪劣产品罪和行政处罚。本文拆解定性路径与辩护要点。
10月16日,广西阳朔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报:针对网传部分商户存在硫磺熏制桂花问题,县食药安办联合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赶赴现场核查,确认反映情况属实,正对涉事桂花干的流向紧急追溯,对全县桂花收购、加工、销售各环节启动拉网式排查,相关商户已被依法采取措施。
通报背后有几个细节值得注意:熏硫桂花售价仅百余元一斤,而无硫桂花要六百多元;熏制过程中桂花吸附亚硫酸盐,同等体积下重量近乎翻倍——不只是漂白护色,更是变相增重;当地9月30日刚发布《关于规范全市桂花种植及生产加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明令严禁硫磺熏蒸,涉事商户是顶着告诫书作案;联合核查的队伍里有公安部门,刑事程序很可能已经启动。
问:用硫磺熏桂花,是违法还是犯罪?会定什么罪?
答: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都有可能,关键看三点——用的是什么硫磺、二氧化硫残留多少、卖了多少钱。用工业硫磺熏蒸的,工业硫磺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上,依法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是行为犯,熏了准备卖就既遂,不要求吃出后果;用食品添加剂硫磺但超范围用于桂花的,属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熏硫增重、冒充天然无硫桂花销售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还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够不上刑事标准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罚款起步十万元。
问:如果自称桂花是用于香薰、香包,不做桂花糕桂花茶桂花蜜,能脱罪吗?
答:理论上能脱掉一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对象都是“食品”,桂花若真实流向香薰、香包等非食用用途,不构成这两个罪名。但实务中这个辩解很难站住:办案机关不看口头说法,看实际流向;而且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对象是一切产品不限食品,熏硫增重冒充天然桂花,卖给香包商同样是“以次充好”,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照样构罪。“不是做食品的”最多改变罪名,改变不了结局。
问:涉案了,律师应当从哪些方面辩护?
答:七个抓手:查明硫磺性质(工业还是食用)、检测报告质证(抽样程序与残留量)、罪名定性选择(第一百四十三条门槛高、第一百四十四条是行为犯、第一百四十条看金额)、销售金额核减(退货与混卖的合规货要剔除)、用途证据切割(确属非食品用途的部分尽早固定证据从金额中切出)、主观明知分层(种植户、熏制点、收购商、零售商明知程度不同)、行刑衔接与不起诉空间(数量小、未售出、初犯的争取行政处罚落地)。具体展开见下文。
一、定性的第一道分叉:硫磺是“工业的”还是“食用的”
硫磺熏蒸食品案件的定性,第一步不是看行为,而是看原料。
如果是工业硫磺。工业硫磺含砷等重金属杂质,2008年就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15项,名单对应的可能添加食品类别正是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这类需要漂白护色的品类。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二十条,名单上的物质直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这个罪名是行为犯:只要用工业硫磺熏了、准备销售,犯罪就既遂,不需要任何人吃出毛病。最高检2022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四川一对夫妻用网购工业硫磺夜间熏制竹笋二十余吨,二氧化硫残留严重超标,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其中一人缓刑二年),各罚金一万元,并禁止缓刑期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阳朔这次曝光的画面里,作坊在路边、村落燃烧硫磺密闭熏蒸,与该案情形高度相似。
如果是食品添加剂硫磺。硫磺本身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漂白剂),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允许熏蒸的范围仅限蜜饯凉果、干制蔬菜、食糖等有限类别并有残留限量,桂花不在其中。超范围使用在定性上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而非“掺入非食品原料”,适用上述解释第十一条:只有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才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这是具体危险犯,门槛明显高于第一百四十四条,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检测数据直接决定罪与非罪。
二、三个罪名的量刑档对比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百四十一条,十年以上、无期直至死刑。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三年以下;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后果特别严重的,七年以上至无期。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年以下;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七年以上;二百万元以上,十五年或无期。
同一行为同时触犯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的,按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择一重处罚。这里要算细账: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时,第一百四十条七年起步,反而可能比第一百四十四条更重,罪名选择直接影响刑期,本身就是辩护的攻防点。
三、“香薰香包”抗辩:能脱掉什么,脱不掉什么
这是家属问得最多的问题,答案分三层。
第一层,法理上能脱掉食品类罪名。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惩罚的是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桂花真实用于香薰、香包、工艺品的,不进入食品环节,这两个罪名确实不适用。
第二层,办案机关看流向不看说法。自称“做香包”的,侦查机关会用证据穿透:包装上有无“非食用”标识、货卖到了食品批发市场还是香料市场、买家是糕点厂茶商还是香包作坊、聊天记录里谈的是“泡茶做糕”还是“做包”、价格是否贴着食用桂花走。阳朔桂花产业的主要用途就是桂花糕、桂花茶、桂花蜜,同一批货“一半做糕一半做包”的说法,在流向证据面前很难切割。更麻烦的是,当地9月30日刚发过严禁熏硫的告诫书,从业者签收的告诫书、约谈会签到和承诺书,都会成为认定“明知”的书证——顶风作案的情节,只会让辩解更被动。
第三层,第一百四十条不限食品,照样兜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对象是一切产品。这次事件里熏制后桂花“同等体积重量近乎翻倍”,本质是把吸附的亚硫酸盐当桂花卖,和注水肉是同一个逻辑;熏硫漂白后色泽金黄,冒充六百元一斤的无硫桂花,是标准的“以次充好”。哪怕买家真是做香包的,只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依然构成犯罪。真正的脱罪空间只剩三种:明确告知买家熏硫事实并低价销售的(无冒充)、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买家明知且认可的。
还要提醒:就算刑事上全身而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也躲不掉——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桂花,货值不足一万元的罚十万到十五万,一万元以上的按货值十五到三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公安机关还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到十五日拘留。
四、律师辩护的七个抓手
这类案件的辩护,拼的是对证据和定性规则的抠细。
- 先查硫磺是什么硫磺。购买渠道、外包装、发票、库存剩余物的成分检测(工业硫磺含砷等重金属),直接决定走第一百四十四条还是第一百四十三条——一个是行为犯,一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用食用硫磺超范围熏蒸、残留量又不高的,完全可能不构罪,回归行政处罚。
- 检测报告质证。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抽样基数、封样程序、见证人、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方法标准,每个环节都可能动摇数据。残留量高低既影响第一百四十三条“足以”的认定,也影响第一百四十四条的量刑情节。
- 罪名竞合时算清轻重账。第一百四十四条与第一百四十条竞合按第一百四十九条择一重,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时第一百四十条反而更重,辩护人要主动比较哪个罪名对当事人更有利,防止“择一重”被机械执行。
- 销售金额核减。剔除退货、剔除混在其中的合规桂花、区分已售与未售。第一百四十条对未售出部分按未遂处理,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才够入罪门槛,既未遂的切割直接影响档位。
- 用途证据尽早固定。确有部分货物流向香薰、香包等非食品用途的,第一时间固定合同、物流单、买家证言、包装标识,把这部分从“食品销售金额”里切出去。注意这是金额切割策略,不是全案脱罪策略——用得好事半功倍,用过头反而失去认罪认罚的从宽机会。
- 主观明知分层。种桂花的、熏制的、收购的、零售的,明知程度不同。受雇工人按从犯和作用地位辩;下游零售商不明知熏硫的,不构罪。
- 行刑衔接与不起诉空间。数量小、残留低、尚未售出、初犯的,争取案件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或争取检察机关不起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接受从业禁止令都是缓刑筹码——最高检典型案例的落点就是判一缓二加禁止令,这个尺度对同类案件有参考意义。
五、家属最该知道的两件事
第一,这类案件没有暴力情节、证据固定快,批捕前的三十七天是黄金救援期,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取保候审的争取空间比较大。第二,别信“一口咬定不是做食品的就没事”这种外行主意——用途辩解一旦被流向证据击穿,不仅脱不了罪,还会把认罪认罚的从宽通道堵死。
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提示:硫磺熏蒸类食品案件(桂花、竹笋、银耳、枸杞、菊花都是高发品类)的定性,高度依赖硫磺种类、残留检测和销售流向三组证据,辩护空间藏在这些细节里。广东深圳、东莞、佛山的干花、药材、干果从业者同样适用这套裁判规则。家人因此类案件被刑事拘留的,黄金三十七天内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先定性、再核金额、后谈情节,才能把处罚压到最低。可致电或添加陈群律师微信 13728854578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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