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腿阿姨不可能犯诈骗罪——诈骗罪与伪劣产品罪的核心区别|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
诈骗罪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收钱并交付了真实货物(哪怕以次充好)一般不构成诈骗罪,顶多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性错了,辩护全盘皆输。
问:北京鹅腿阿姨拿鸭腿冒充鹅腿,有人说她犯了诈骗罪,是真的吗?
答:从刑法看,这种说法完全跑偏了。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核心只有一个: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空手套白狼”,收了钱根本不想交货,或者交的根本不是约定的东西(比如一箱砖头冒充手机)。鹅腿阿姨收了钱,也实实在在给了一只烤鸭腿,买卖双方有真实的交易行为,只是标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这在刑法上顶多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鸭腿变质还可能触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或有毒有害食品罪。欺诈是有的,但那是民事欺诈或行政处罚范畴,绝不是诈骗罪。
诈骗罪的核心:非法占有目的
很多人把日常说的“骗”等同于刑法上的诈骗,这是外行话。诈骗罪的要件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损,且贯穿始终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判断的关键不是“有没有骗”,而是“有没有真实对价”——收了钱连货都不给,或拿砖头当手机交货,才叫非法占有;收了钱也给了货(哪怕质量次),有真实交易,就不构成诈骗罪。
以次充好≠诈骗,可能触犯的是这些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销售金额5万以上入罪,200万以上最高无期;
- 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刑法第143条):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三年起步;
- 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致人死亡的可参照假药罪最高死刑。
定性错了,辩护策略全盘皆输
诈骗罪和伪劣产品罪,量刑逻辑天差地别。诈骗罪数额较大(多数地区3000至1万元起步)处三年以下;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或无期。而伪劣产品罪5万入罪、200万以上就是十五年或无期的重罪。一个可能缓刑,一个动辄十年以上。如果一开始定性就走偏,辩护方向全错,当事人白白错过从轻的机会。
术业有专攻:人进了看守所,优先找刑事律师
这件事让陈群律师感触很深:律师和医生一样,分科极细。民商律师擅长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刑事律师天天琢磨的是——怎么区分非法占有目的和民事欺诈?怎么在黄金37天里把人取保出来?怎么争取无罪或罪轻?所以记住一句话:民事纠纷找民商律师,人一旦进了看守所,一定要优先找专做刑事的律师,不要拿家人的自由去试错。
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提示:“以假充真”到底定诈骗、伪劣产品还是食品安全犯罪,差别巨大。北京、深圳等地办案机关对定性的把握也不同。家属拿到拘留通知后,第一时间让刑事律师会见、阅卷、对罪名提出专业意见,比什么都重要。陈群律师专注假冒伪劣、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可第一时间介入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与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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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假冒伪劣罪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律师陈群,电话/微信:13728854578。早一天介入,多一分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