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水果检出氧乐果超标,为啥有的判有毒有害食品罪、有的判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

同样检出氧乐果超标:广州进口商被判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0.087mg/kg超约4倍),东莞、河源菜农却判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0.093mg/kg超约4.6倍)。核心区别在有没有「使用」:种植用禁用农药=144条行为犯;销售环节仅检出超标=143条危险犯。

问:同一批蔬菜水果,检出氧乐果超标,为什么有的人被定有毒有害食品罪,有的人却定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罪名不一样,刑期差多少?

答:这是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里最典型的"同案不同罪"。同样是氧乐果超标,广东就同时存在两种判决:广州中院(2026)粤01刑终379号案,进口龙眼检出氧乐果0.087mg/kg(超限约4倍),销售商被判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而东莞、河源两地法院,对在蒲瓜种植中使用氧乐果的菜农,均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定罪。两者的分野只有一个核心变量:当事人有没有"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

两个罪名量刑上差多少?

先看量刑,家属最关心这个:

  • 刑法第143条(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危害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后果特别严重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刑法第144条(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危害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第141条假药罪的规定处罚,最高可至无期徒刑、死刑。

同样是基础档,144条(五年以下)比143条(三年以下)重。所以家属拿到拘留通知,第一个要问清楚的就是:办案机关打算按哪个罪名走。

为什么氧乐果是"禁用农药"?

氧乐果是有机磷高毒杀虫剂。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将其列入蔬菜、果树限制使用名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6号更进一步:2024年6月起撤销登记、禁止生产,2026年6月起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也就是说,在蔬菜瓜果上"使用"氧乐果,本身就是被明令禁止的行为。

"用没用"决定罪名走向:双轨制

第一轨:种植环节"使用"了禁用农药 → 144条(行为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9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第11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依照刑法第144条定罪处罚。这是行为犯:只要查实"用过"即可定罪,不需要证明残留值超没超、超多少,更不需要证明是否足以造成食物中毒。

第二轨:销售环节仅"检出"超标 → 143条(危险犯)。如果当事人没有种植、没有使用行为,只是销售了检出超标的食品,那么依照法释〔2021〕24号第1条第1项,要认定"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农药残留",即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危险程度,才能适用刑法第143条。这是危险犯,必须证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

广东三案:数值接近,罪名不同

案件身份/环节检出值罪名
广州邹某华案((2026)粤01刑终379号)进口销售商0.087mg/kg(超约4倍)143条(危险犯)
东莞梁某案菜农(种植)检出(数值未公布)144条(行为犯)
河源龙川王某案菜农(种植)0.093mg/kg(超约4.6倍)144条(行为犯)

邹某华案与王某案检出值仅差0.006mg/kg,同在广东,一个143条、一个144条——差别完全在于:菜农在种植时用了氧乐果,进口商只是卖了含残留的龙眼。这正是"使用行为"与"检出结果"双轨制的教科书式对照。

0.02mg/kg是"不得检出"的意思吗?

GB 2763规定氧乐果在蔬菜、水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答复明确:该数值属于方法检出限水平,与通常所说的"不得检出"一致——也就是说,只要检出氧乐果就超标。但超标≠必然构成144条。检出的原因既可能是违规喷施,也可能是土壤残留、相邻地块漂移等非故意因素,需要证据链区分,这正是双轨制的实务意义。

销售者什么时候也会被定144条?"明知"是关键

法释〔2021〕24号第10条规定了"明知"的认定情形:长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不履行保障义务、无购货凭证、无供货方资质、明显低价、曾受处罚等。如果销售者被认定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销售,也可能适用144条。例如河南许昌张某某案:韭菜氧乐果残留高达9.49mg/kg(超标474倍),法院认定其"明知"而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但要提醒家属:144条的"明知"指向的是"食品含有毒害物质"这个实体事实。广州邹某华案中,当事人明知海关抽检结果出具前不得销售仍提前卖,法院仍定143条——因为那只是违反放行程序的"程序性明知",不等于明知龙眼含氧乐果。两种"明知"性质不同,切不可混同。

家属现在该做什么?

  • 先弄清办案机关初步定的是143条还是144条——两个罪名的量刑档位不同,辩护方向完全不同;
  • 如果是种植者被查"使用"氧乐果,重点核查证据链:购买记录、现场查获、供述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误购误用、他人使用、非本人喷施等辩解空间;
  • 如果是销售者,重点核查:有无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无合法进货来源、检出值是否达到"严重超出标准限量",以及对"明知"的抗辩空间;
  • 警惕:司法实践对143条"严重超出"的门槛不高,广州案超约4倍即已入罪,不宜把"超标倍数不高"当成核心抗辩点,应转向检测程序、机构资质、标准版本等方向。

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提示:氧乐果案件办理的第一步,不是纠结"超标了多少",而是问清楚"当事人有没有使用行为、明知了什么"。广东深圳、广州、东莞等地对食品安全犯罪打击趋严,且2026年6月起氧乐果将全面禁售禁用,执法只会更严。家属拿到拘留通知后,第一时间让熟悉食品安全刑事辩护的律师介入,从行为证据、主观明知、残留认定三个方向打开辩护空间。陈群律师专注假冒伪劣、食品安全刑事辩护,可第一时间介入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与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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