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食品罪和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怎么区分?|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

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属于行为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危害。

问:我家人在食品里加了东西被抓,定的是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不是很严重?

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确实是非常严重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只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最高可判死刑。

两个罪名的关键区别

  • 有毒有害食品罪: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工业明胶、苏丹红、瘦肉精、西布曲明等;属于行为犯,只要有该行为即可入罪。
  • 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属于危险犯,需要达到特定危险程度。

常见辩护策略

  1. 涉案物质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能否提出科学依据反驳;
  2. 当事人是否明知所添加物质有毒有害;
  3. 将罪名从“有毒有害食品罪”降为“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或行政违法;
  4. 对被害人的“严重危害后果”进行医学、司法鉴定审查。

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提示:食品犯罪领域,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往往是定罪核心。辩护律师应尽早介入,对检材提取、保存、检测方法及结论进行全流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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