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卖"勃龙伟哥"被抓,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假药罪?量刑与辩护要点|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

性保健品店卖含西地那非的"勃龙伟哥",主流实务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而非假药罪。罪名选错,量刑差几年,辩护方向全不同。

问:商店卖"勃龙伟哥"被抓,到底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销售假药罪?

答:主流实务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定罪。性保健品店零售的"勃龙伟哥"一般认定为保健食品,其中添加的西地那非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所列物质,两高《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2021年)第9条明确将其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只有在产品被药监部门出具认定函、明确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包装说明书标"主治阳痿"、写适应症用法用量)时,才可能转走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两者量刑逻辑完全不同,罪名选错,辩护全盘皆输。

为什么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不是假药罪

性保健品店卖"勃龙伟哥",实务中几乎一律定144条,原因有三层:

  • 产品属性认定为保健食品(食品)。最高法"法答网"第七批答问明确:产品标识与宣传不一致时,按对外宣传性能和消费者购买目的定属性。性保健品店以"壮阳、补肾、增强性功能"对外卖,消费者买来保健而非"治疗阳痿",通常定保健食品(特殊食品),不走药品。
  • 西地那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安全法》第38条禁止在食品和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成分;原食药监《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将西地那非列入;两高2021年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名单上的物质直接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需要再做毒理学鉴定。
  • 主观"明知"认定门槛低。司法解释规定的"明知"情形包括:无购货凭证、无供货方资质、无检验检疫、明显低价、隐蔽销售、曾受处罚等。商店零售"勃龙伟哥"、无购货凭证、无资质、明知含西地那非——全部命中,概括明知坐得很死。

问:刑法第144条怎么量刑?

答:《刑法》第144条规定三个量刑档:

  • 基础档: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加重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特别严重档: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规定处罚(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

性保健品店零售含西地那非产品的案件,阳城法院、鼎城检察院、三门县检察院、沈阳中院等多地判例,均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从拘役到二年多不等,多伴缓刑和惩罚性赔偿。

什么时候会定"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只有产品被药监部门出具认定函、写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时,才走141条。认定"假药"通常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包装或说明书标注"主治阳痿、早泄、前列腺炎"等治疗功能,写明适应症、用法用量;
  2. 店家以"治阳痿的药"对外推销,而非仅说"壮阳保健品";
  3. 药监部门出具认定函,结论为"假药"(如安徽杨某某案,因包装写"由多种名贵药材配伍制成"且宣传治疗功能,被认定为假药)。

如果案件事实只是"勃龙伟哥产品、200元一盒、商店卖",没有治疗性说明书、没有药监假药认定函,默认按保健食品处理(走144条)是最稳的定性。

为什么不是妨害药品管理罪或非法经营罪

问:能不能往轻里辩,定妨害药品管理罪?

答: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第142条之一)的前提是产品先被认定为"药品"且未获批准文号,足以危害健康。法定刑三年以下,确实比144条五年以下轻。芦溪法院王某卖"勃龙伟哥"等定了这个罪(拘役五个月缓六个月),但那是药监先认定"均为药品"。实务中性保健品店场景,公诉方通常不愿这么定,因为144条是行为犯、好取证、量刑重,还附带十倍惩罚性赔偿。辩护方想往这个方向掰,阻力很大。

问:为什么不定非法经营罪?

答:卖真辉瑞万艾可(正规药品)无药品经营许可,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但"勃龙伟哥"是三无掺西地那非的保健品,特别法(144条)优先于普通法(225条),不重叠适用。

量刑锚点:200元/盒小额零售能判多少

问:商店零售、200元一盒,卖了几十盒,会判多久?

答:看销售金额和实害后果:

  • 小额零售(几千到一两万元):基础档五年以下。初犯+认罪认罚+退赃+未造成实害,多地判拘役几个月到一年有期徒刑缓刑。参考阳城案销售2151元判九个月、三门案销售4000元判六个月缓一年、沈阳史某某案销售1200元判七个月缓一年。
  • 销售超5万元或致人身体严重危害(如心梗):跳升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致人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依照141条处罚,十年以上至死刑。

必须并处的附加后果:

  • 罚金:一般为违法所得一至二倍或销售额50%至200%;
  • 退缴违法所得;
  • 可能判处禁业令(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保健品销售);
  • 民事公益诉讼十倍惩罚性赔偿。

辩护核心:产品属性是定性关键

这类案件的辩护核心不在"有没有卖",而在"定哪个罪"。同样是卖"勃龙伟哥",定144条(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定142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法定刑差两年;定141条(假药罪)又完全不同。辩护律师的第一步,永远是审查产品属性认定——有没有药监认定函?认定的是"食品"还是"药品"?认定依据是包装标识还是实质成分?这决定了整个案件的走向。

第二步看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扎实。商店零售场景下,"无购货凭证+无资质"几乎等于概括明知,但律师可以审查:是否真无进货渠道?是否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是否存在被诱购、不知情的合理辩解空间?

第三步看金额。销售金额直接决定量刑档,律师要逐笔核对:哪些有转账记录、哪些只有口供、刷单和退货能不能扣减。200元/盒的小额零售,金额每减几千块,量刑就可能从实刑变缓刑。

这三步不是纸上谈兵。陈群律师在深圳办理的一起性保健品店案件中,侦查机关最初以销售假药罪立案——但本案产品既无药品批准文号,药监部门也未出具"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认定函,按照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假药罪的认定前提根本不成立。经律师提出产品属性异议,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变更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需要说明的是:假药罪基础档虽然是三年以下,纸面上比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五年以下轻,但如果定性证据先天不足,这个"轻罪名"迟早会被依法纠正,当事人并不会因此实际获益;而对小额零售案件,两罪的宣告刑本就落在同一区间(拘役至一年左右),真正决定能否缓刑的是销售金额和认罪退赔情节。本案真正的辩护战果在金额上:涉案金额从指控的8万元逐笔核减至1.5万元,最终当事人获判缓刑、早日回家。(案例已脱敏处理,不指向任何在办或已结案件的具体当事人。)

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提示:商店卖含西地那非的"勃龙伟哥",深圳、广东等地办案机关主流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抓人,200元/盒小额零售初犯认罪认罚多在拘役至一年缓刑区间。但罪名定性直接影响量刑上限——是五年以下还是三年以下,差两年就是多关两年。家属拿到拘留通知后,第一时间让刑事律师审查产品属性认定和金额证据,比什么都重要。陈群律师专注假冒伪劣、食品安全刑事辩护,在深圳办理过性保健品店销售含西地那非产品案件(立案罪名经辩护变更、金额大幅核减后获缓刑),可第一时间介入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与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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