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印度仿制药会判多久?未经批准进口境外真药还构成假药罪吗?|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

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后,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合法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刑法第142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成为此类案件新罪名,三年以下起判,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甚至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问:我家人帮病友从印度代购仿制药,药是真的、也确实治病,现在被公安带走了,说是涉嫌卖假药。境外真药也算假药吗?这种情况会判多久?

答:先说结论——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施行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已经从"按假药论处"的情形中删除。也就是说,代购的境外药品只要成分真实、确系境外合法上市的真药,不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现在的罪名通常是《刑法》第142条之一的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明知是这种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药品是真的、没有造成伤害后果,情节较轻的甚至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为什么变了:从陆勇案说起

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案,正是推动这场修法的关键案件。白血病患者陆勇帮上千名病友从印度代购仿制格列卫,2015年湖南沅江市检察院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个案件暴露了旧法的突出问题:把"没走审批"的境外真药当成"假药"打击,罚的是程序违法,伤的却是买得起药、治得了病的患者。此后立法机关两次回应:

  • 2019年《药品管理法》全面修订:假药重新定义为——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未经批准进口"不再是拟制假药;该法第124条同时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142条之一:设立妨害药品管理罪,把"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明知而销售"这类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单独入罪,与假药罪彻底分开,且设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门槛。

现在的罪名和量刑:三档走势

  1. 不作为犯罪处理:依照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合法新药,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 妨害药品管理罪(基础档):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此类案件目前最常见的定罪落点。
  3. 妨害药品管理罪(加重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代购的所谓"印度药"经检验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根本是假包装的假药,那仍可能回到假药罪(刑法第141条,最高可判死刑)的射程内。所以案件定性第一步,是对扣押药品做成分检验。

辩护空间在哪里

  • 药是真药:调取境外上市证明、购买凭证、药品检验报告,证明系境外合法上市药品,阻断假药罪适用;
  •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门槛:这是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入罪要件,若药品成分、质量本身无问题,仅未经审批,可就该要件展开辩护;
  • 少量+自用+帮忙性质:数量、获利、对象(病友互助还是面向社会销售)直接影响是否"情节显著轻微";
  • 主观明知:对"明知是未获批药品而销售"的认定,审查进货渠道、价格、聊天记录等证据;
  • 金额与从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初犯,配合争取缓刑空间。

家属最容易犯的两个错误

第一,以为"药是真的就没事",忽视行政违法与刑事风险的界分——即便最终不入罪,无证经营药品仍有行政处罚;第二,人在国外或境外渠道方主犯未到案时,家属贸然替当事人"认了卖假药",等于主动套用旧的重罪名。正确做法是第一时间让律师介入,先把药品检验定性这一步做扎实。

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提示:代购境外药品案件的关键,从来不是"药卖了多少",而是"药是不是真的、有没有危害健康"。深圳、广州作为跨境电商和进口药集散地,此类案件近年在广东高发,罪名一念之差,量刑可能从七年以上降到三年以下甚至出罪。家属应在侦查阶段就委托熟悉药品刑事案件的律师,从药品检验、"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要件、数量与用途三个方向打开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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