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针成了医保回流药重灾区:仓库30多度发货,收药转卖可能构成什么罪?|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
司美格鲁肽等生物针要求2-8℃冷藏,常温储运导致变质,销售变质药品涉销售假药罪。医保回流药是全链条打击:明知系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使、教唆、授意他人骗保购药后回收倒卖,按诈骗罪。附“明知”认定五要素、罪名之辩与律师四步辩护。
问:我老公做减肥针代购,收的是别人从医院开出来的司美格鲁肽,最近被公安带走了,说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他自己没骗医保,只是收药转卖,这也算犯罪吗?要判多久?
答:先说结论——这类案件和普通的“卖假货”最大的不同,是全链条打击。链条前端是有人利用医保骗保开药,中端是收药、倒卖,末端是美容院、代购、朋友圈零售。你老公站在哪一环,直接决定他被定什么罪名:明知系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如果存在指使、教唆、授意他人骗保购药再回收倒卖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量刑档次完全不同。此外还有一个最容易被忽略的罪名——司美格鲁肽是要求2—8℃冷藏的生物制品,常温储运导致药品变质,销售变质药品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三件事决定结局:站在哪个罪名、金额怎么算、明知能不能打掉。
一、这类案子为什么比普通售假案更重
2024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强化全链条惩治医保骗保相关犯罪,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加大财产刑力度,从严掌握缓刑适用。这意味着,回流的每一环都在打击范围之内——开药的、收药的、倒卖的、终端的,不是只查上游。
| 链条环节 | 典型行为 | 可能罪名 |
|---|---|---|
| 开药端 | 利用医保骗保超量开药、按“清单”开药 | 诈骗罪(骗取医保基金) |
| 收药端 | 明知是骗保药品仍收购,长期向不特定多人收药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 批发、寄递端 | 微信、互联网交易,快递寄递,无票据流转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变质药品另涉销售假药罪 |
| 终端 | 美容院、医美机构注射,代购、朋友圈零售 | 视是否明知分别定罪,可能涉销售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 |
也正因为是“全链条”,实践中经常出现上游还没处理、下游先被查的情况。上游的开药人追不追刑,不影响对收药、卖药的人定罪。
二、司美格鲁肽的特殊性:冷链一断,就可能变成“假药”
司美格鲁肽属于生物制品注射剂,储运条件明确要求2—8℃冷藏。据公开报道的广州案件,现场查扣八千余盒,仓库温度三十多度,发货时用泡沫箱、铝箔纸伪装冷链——这种做法的隐蔽性远超传统假药,下游凭外观根本看不出来。
但法律上恰恰有一条很容易被忽略的定性入口:《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明确,变质的药品属于假药。也就是说,涉案产品本身可能确实是正规厂家的真药,但一旦脱离冷链、发生变质,就落入了“假药”的认定范围,销售这类药品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量刑后果: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犯假药罪的,罚金一般应当在药品金额二倍以上;第十六条同时要求对这类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所以“只是常温放了一段时间”绝不是一个轻描淡写的辩解点,反而可能是全案量刑最重的一条线。
三、收药转卖:五万元以上,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这条规则里有三个必须记住的要点:
- 五万元是收购或销售的金额,不是赚到的差价。不能按“我实际只赚了两万”来估算风险,司法认定看的是流水金额;
- 上游是否被追责,不影响对收购、销售者的定罪。该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的行为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对非法收购、销售有关药品的行为人定罪处罚;
- “以收药为业”会显著加重评价。长期、多次、面向不特定多人收购,规模本身就是从重情节。
四、什么情况会从“收药”升级为诈骗罪
同样依据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后半句:
“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这就是全案最要紧的分水岭。以下行为风险最高:
- 向他人提供开药“清单”,告诉对方开什么药、开多少量;
- 组织、教唆他人超量开药,或与开药人约定分成、固定回收价;
- 与医药机构内部人员配合,形成稳定的开药—回收通道。
只收不授意,争取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一旦被认定为指使、授意开药,就会被作为诈骗罪共犯追究,两者的量刑档次差距很大。所以辩护的第一步不是谈金额,而是先把“有没有参与骗保的前端”这条线切断。
五、“明知”怎么认定:司法解释已给出五个维度
该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对于第一款规定的主观明知,应当根据药品标志、收购渠道、价格、规模及药品追溯信息等综合认定。这正好是办案机关的取证清单:
| 推定维度 | 具体表现 |
|---|---|
| 药品标志 | 包装上医保标识、医院发票标签未去除 |
| 收购渠道 | 无正规供货来源,来自个人、微信群、医院周边收药人 |
| 价格 | 明显低于正常批发价收购,再加价卖出 |
| 规模 | 以收药为业、长期向不特定多人收购、固定话术与回收价 |
| 药品追溯信息 | 追溯码重复销售、被反复扫码核销,流向与票据不符 |
这五项里,药品追溯信息是最难推翻的一项。它属于电子数据,记录在系统里,不像人证那样可能变化。一旦出现同一追溯码被重复销售,基本等于把“明知”钉死。这也是为什么家属在整理材料时,反而要重点核对追溯记录——它既可能是不利证据,也可能是证明当事人未参与前端的关键。
六、已经涉案,律师上手先做四件事
- 第一,打明知。调取进货票据、随货同行单、追溯记录、聊天内容,重点证明两件事:没有指使开药,没有参与骗保前端。前端不参与,“明知”的证据链就断了关键一环。
- 第二,定罪名。仅有收购、转卖行为的,争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指使、教唆、授意开药行为的,坚决不认诈骗共犯,同时警惕被“假药”条款另行评价。
- 第三,核金额。把尚未销售的库存、合法渠道正常进货的部分、按挂牌价计算却实际低价成交的部分逐一分离,不能全按流水、更不能一律按医保结算价一刀切。
- 第四,做情节。尽早退赃退赔、认罪认罚、主动提交完整账册、配合追溯码溯源。对初犯、偶犯、参与程度较浅的当事人,可争取不批捕、不起诉;但必须清醒认识到,此类案件属于从严掌握缓刑的范围,情节要做在实处。
七、还没被查的,今天就该做三件事
面向美容院、医美机构、药品代购和药店经营者:
- 自查库存,该封存的立刻封存。仓库里有没有无中文标签、查不到注册证的进口针剂?有的立即停用、封存。继续使用就是持续流转,每天都是新增事实。
- 供货方资质建档留存。注册证、检验报告、进口通关证明、随货同行单逐笔归档。这不是形式——这是将来证明自己“不明知”的唯一凭据。
- 账册、聊天记录、追溯信息规范留存。一旦被约谈或案件移送,先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再决定如何配合;第一份笔录的每一个字都会入卷,说错比不说更麻烦。
常见问题
问:收购、转卖医保回流药,到底构成什么罪?
答: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涉案药品若因脱离冷链而变质,还可能另涉销售假药罪。
问:金额到底按什么算,是按我赚的差价吗?
答: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金额五万元以上”指的是收购或者销售的金额,不是获利差额。辩护中可主张核减的空间主要在尚未销售的库存、合法渠道正常进货的部分、以及按挂牌价计算而实际低价成交的差额,但不能按获利额简单套算。
问:我只收药转卖,会被定成诈骗罪的共犯吗?
答:关键看有没有参与“骗取医保基金”的前端。仅有收购、转卖行为的,一般不按诈骗罪处理;一旦存在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开药,或提供开药清单、约定回收价与分成等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这是全案最需要防守的分界线。
问:常温运输的司美格鲁肽,为什么会被认定为假药?
答:司美格鲁肽是要求2—8℃冷藏的生物制品,高温或常温储运可能造成药品变质。《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变质药品属于假药,销售变质药品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且该罪罚金一般按药品金额二倍以上计算,并属于严格适用缓刑的范围。
问:主动退赃、认罪认罚,还有机会争取不诉或缓刑吗?
答:会有帮助。尽早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提交完整账册、配合追溯码溯源,都是争取不批捕、不起诉的重要情节;对初犯、偶犯、参与程度较浅的当事人效果更明显。但此类案件属于“从严掌握缓刑”的范围,因此罪名定位与金额核减必须同时推进,单靠认罪态度难以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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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提示:医保回流药案件是典型的全链条打击,收药、代购、门店注射都可能被卷入,而真正的胜负手往往在三个地方:站哪个罪名、金额怎么核、明知能不能打掉。深圳、广州、东莞一带药品流通密集,此类案件高发,家属在收到拘留通知后应尽早委托熟悉药品类刑事案件的律师介入,第一时间梳理收购渠道、价格、追溯信息与聊天记录,避免在事实未核清前形成不利陈述。电话/微信:13728854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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