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药被罚两百万:为什么辩护要盯死“生产”两个字?罚金、数额、既遂三本账一起算|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

销售假药罪的罚金不是“销售金额50%到2倍”(那是伪劣产品罪的算法),而是按药品金额二倍以上计算。从一节夫妻卖“纯中药减肥胶囊”案的罚金账讲起,讲透为什么要拼命打掉“生产”两个字:金额口径、既遂规则、印制说明书的定性、主观明知推定的法定出口,四本账环环相扣。

问:家人因卖减肥产品被按假药追究,一审判了刑还罚了上百万的罚金。假药案的罚金到底怎么算?听说和"生产"两个字关系很大,为什么?

答:先给结论——假药罪的罚金不是很多人以为的"销售金额的50%到2倍",那是另一个罪名的算法。假药罪的罚金,一般要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也正因为这个倍数关系,"生产"两个字挂不挂在你的行为上,直接决定罚金、数额、既遂三本账怎么算。下面用一节夫妻卖"纯中药减肥胶囊"的真实案件,把这几本账一次算清楚。

一、罚金的账:二倍起步,数额多一万、罚金底线抬两万

问:罚金是销售金额的50%到2倍吗?

答:不是,这是最常见的一个误区。"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罚金算法,经常被误安到假药罪头上。假药罪的规则在现行《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第十五条: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金额二倍以上;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药品金额二倍以上;同时应结合犯罪数额、违法所得,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

问:夫妻或者合伙人共同涉案,罚金怎么分?

答:上面那节案子里,一审认定销售金额70余万元,夫妻合计判处罚金200万元(150万+50万,二倍底线是140万);二审把数额改到110余万元,合计罚金230万元(180万+50万),几乎贴着220万的底线判。这组数字能读出两个规律:

  • 杠杆效应。数额每多认定一万元,全案罚金底线就抬两万元。数额之辩不只是争刑期,也是在争罚金——而且是按倍数放大后落到每个家庭成员头上的真金白银。
  • 单个被告人可以低于二倍。本案丈夫的罚金只有50万元,远低于110余万元的二倍——因为二倍考核的是全案合计数。辩护时可以据此争取罚金在共犯之间合理分配,而不是简单平均摊派。

二、数额的账:挂"生产"是造出来就算,挂"销售"才有剔除空间

问:查获的那批库存,是算进"生产金额"还是"销售金额"?有区别吗?

答:区别极大,这正是"生产"二字值钱的第一层原因。《危害药品安全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第二十条把两个口径分开写死了:

  • 生产、提供假药的金额=货值金额——造出来就算,不问卖没卖、卖给谁;
  • 销售假药的金额=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须已实际成交,或至少已达成交易合意。

同一批查获的货,挂在"生产"名下是100%入账;挂在"销售"名下,才有"没有成交、也谈不上可得"的剔除空间。而20万元、50万元两条档次线,对应的是三年以下、三年到十年、十年以上三个世界——库存的归类方式,可能直接改变量刑档次。

三、既遂的账:生产看"造没造完",销售看"进没进入交易"

问:生产假药和销售假药,既遂的标准一样吗?

答:不一样,这是打掉"生产"的第二层价值。

生产假药罪以"完成制造"为既遂,半成品阶段存在未遂窗口。实务中确有判例:行为人购入药盒、药板、说明书进行加工包装,法院认定属生产行为,但涉案大部分产品尚未完成包装、未标价、未售出,最终认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这意味着:如果指控的"生产"停留在半成品阶段,未遂之辩是有空间的。

销售假药罪在实务中以"假药进入交易环节"为既遂(《刑事审判参考》第128集"王明等销售假药案"确立的标准),门槛低得多。还要提醒一句:药品司法解释没有像伪劣产品罪那样给"尚未销售、货值达到三倍按未遂论"的缓冲条款,一旦认定进入销售环节,既遂成立、金额累加,几乎没有回退余地。

问:只是囤了一批货还没卖出去,也算销售既遂吗?

答:这里有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变化。2014年的旧解释曾明文规定"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认定为销售;现行《危害药品安全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已经删除了这条拟制。法条层面,控方需要就"该部分已进入交易环节"举证——有没有发布销售信息、有没有接单记录、有没有交易合意、有没有收款。当然要守住边界:通说和实务仍认可"为出售而购买、储存"属于销售的实行行为,不能指望"条文删了就一律不算销售",落脚点在个案证据——囤货之外,只要有上线销售链接、挂牌出售、与买家磋商的痕迹,既遂认定依然会成立。

四、"印制说明书"的账:从"生产者"打到"帮助者"

问:帮忙印了说明书,就是"生产"假药吗?

答:这节案子里,妻子被认定"生产",核心理由之一就是分装加自行印制说明书——当时适用的2014年旧解释,把"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单独列为生产行为。但现行《危害药品安全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第六条已经把这一项从"生产"中删除:只有生产者在制造药品过程中附随实施的印制行为,才一并评价为生产。

那单纯为他人印制说明书的人怎么处理?新解释第九条第(三)项给出了落点:明知他人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仍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也就是说,角色从"生产者"变成了"帮助者"(从犯),可以主张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还可争取不起诉。

这就是"打掉生产"的实质:不是把案件打到无罪,而是把当事人在案件里的角色从生产者降格为帮助者。角色变了,既遂形态、金额口径、罚金分摊、主从犯认定,四本账全都跟着变。

五、附一张"明知"的出口清单

问:罚金、数额、既遂都算清了,"我不知道是假药"这个辩解还有用吗?

答:单靠嘴说没用,但现行解释第一次把"明知"的推定和反证规则写成了明文。《危害药品安全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第十条要求结合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药品质量、进货渠道和价格、销售渠道和价格、生产销售方式等事实综合判断,并列举了六种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其中与从业者最相关的一项是:向不具有资质的生产者、销售者购买药品,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的,可以认定有主观故意。

注意两件事:第一,六种情形后面统一跟着一句但书——"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具有故意的除外"。推定给了控方一条省力的路,也给了辩方一个明确的靶子:拿出反证,推定就能被打回去。第二,"不能提供来历证明"这项反过来说明:进货合同、付款凭证、上家资质与检验报告、聊天记录里"纯中药、无添加"的承诺——这些平时看似麻烦的手续,案发时就是证明"不明知"唯一的救命稻草。日常经营中把它们留存归档,比事后找十个证人都有用。

三本账,一条主线

罚金、数额、既遂,三本账看似分散,主线只有一条:你的行为在法律上被如何"定性"——是生产还是销售、是既遂还是未遂、是主犯还是从犯——决定了每一笔钱按什么口径、什么倍数落在你头上。定性之辩是假药案件里杠杆最长的辩点,值得在侦查阶段就动手,而不是等到法庭上才第一次认真讨论。

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提示:假药案件动辄面临"十年以上刑期+二倍以上罚金"的组合,罚金按全案药品金额二倍起算,数额每多认定一万元、全案罚金底线就抬两万元。家属第一时间要做的三件事:固定产品来源与上家资质承诺的记录、理清本人实际参与的环节(分装?印制说明书?收款?发货?)、保全进货凭证和付款流水。这三样决定了"生产"挂不挂得上、明知推定能不能被反证打回去、罚金能不能在共犯之间合理分摊。建议尽早委托熟悉药品刑事案件的律师介入。电话/微信:13728854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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