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猪肉冒充牛肉卖了48万,法院为何只认定36万:销售金额核减辩护实录|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

猪肉加香精卤制成酱肉块冒充牛肉销售,公诉机关按下游五家商户的零售总额指控销售伪劣产品罪金额48万余元;辩护方主张批发环节应按本人实际批发所得认定金额,法院采纳,认定366603元,刑期从量刑建议的三年六个月降为三年,罚金从25万元降为22万元。复盘本案金额核减、共同犯罪切割、概括共同故意三个关键辩点。

问:我家人是做冻品批发的,下游熟食店把货冒充牛肉卖给顾客,现在公诉机关把下游店铺零售的钱全算到我家人头上,48万啊,这合理吗?

答:不合理,而且有判例支持砍下来。批发和零售是上下游买卖关系,不是共同犯罪,各算各的账——批发商只对自己实际批发出去的金额负责。下面这个案子,就是把指控金额从483926元砍到366603元的完整过程。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至2025年6月,罗某从武汉某食品加工厂(老板另案处理)购进一种酱肉块:用猪肉加牛肉味香精等添加剂卤制而成,外形、颜色、口感都与卤牛肉非常相似。罗某以每斤21元至29元的价格,将这些酱肉块批发给湖北鄂州、黄冈等地的五家熟食店,共计15381.8斤。五家商户明知是猪肉,仍在各自店里冒充牛肉零售给消费者,零售单价每斤28元到56元不等。

公诉机关认为:罗某明知下游商户要冒充牛肉销售仍然供货,与五家商户构成共同犯罪,罗某的犯罪金额应按五家商户的零售总额483926元计算,并建议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指控与判决对照:辩护到底争回了什么

项目公诉机关指控/建议法院最终认定/判决
犯罪金额483926元(下游零售总额)366603元(本人批发实收)
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
罚金25万元22万元
共同犯罪认定与五家商户系共同犯罪上下游买卖关系,各自独立负责

金额核减117323元(约24%),刑期少了六个月,罚金少了三万元。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道:公诉机关指控罗某的犯罪金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罗某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本院要求调整,公诉机关不予调整,本院依法判决。

辩护观点剖析一:销售金额该按哪一环算(本案最大的成果,法院采纳)

这是全案的核心辩点。公诉机关的逻辑是:五家商户卖给消费者多少钱,就全部算到罗某头上。辩护方的逻辑是:

  • 罗某的犯罪行为是向下游商户批发,他的销售金额应当是本人实际收取的批发货款总额;
  • 下游商户购进后以更高的价格、不同的销售策略向消费者零售,这一环节产生的是独立的、新的销售金额,是商户自己销售行为的直接结果,应当归属商户自己的刑事责任;
  • 罗某与商户之间没有事先共谋如何售卖、没有约定利润分成,各自独立定价、独立决定交易数量和方式——这是上下游买卖关系,不是共同犯罪。

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罗某系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实行犯,只对本人向下游商户实际销售的总额366603元负责。这就是为什么同一批货,五个商户按自己的零售额分别定罪,而罗某按自己的批发额定罪——一条链条上,每个人只背自己那一环的账。

金额核减还带来一个连锁收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要求按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按48万元指控,罚金下限约24万元;按36.66万元认定,罚金下限约18万元。砍金额的同时,罚金的地板价也跟着降了。

辩护观点剖析二:向丁香(化名)销售的金额能不能扣除(法院驳回,但教训极有价值)

辩护方提出:罗某当庭供述,向其中一名商户推销时明确说过这是猪肉,还叮嘱对方卖的时候不要说是牛肉,因此该商户的对外销售金额应当从罗某的涉案总金额中扣除。

法院没有采纳。理由是该商户明知购进的是猪肉仍然冒充牛肉出售,罗某对此明知且放任——双方就销售假牛肉存在概括的共同故意,所以这部分金额不予扣除。

这个驳回对同类案件的当事人家属是个重要提醒:我说过是猪肉、我提醒过他别说是牛肉——这类话术在刑法上挡不住明知。只要你明知道对方拿回去会冒充牛肉卖还继续供货,说再多提醒的话,也只是证明你对后果心里有数。千万别教当事人编这种供述,法官见的太多了。

辩护观点剖析三:批发环节是不是从犯(法院驳回)

辩护方提出:犯罪源头在加工厂,生产成本、出厂价格、利润分配都由加工厂老板决定,罗某只是批发环节的参与者,赚的是差价,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应认定为从犯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没有采纳。理由是:罗某作为市场主体独立定价、自主决定交易数量与交易方式,并非听从他人安排进行售卖,其向商户销售的行为是独立、直接的销售行为,属实行犯而非从犯。

也就是说,在伪劣产品的链条上,从犯的认定不看你在哪个环节,而看你有没有自主权——自己进货、自己定价、自己找下家,哪怕只是中间批发商,也是实行犯。

辩护观点剖析四:缓刑之争(法院驳回,划出了一条线)

辩护方以罗某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为由请求适用缓刑。法院明确回应:罗某销售金额达36万元,且属于从事上游源头性批发销售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适用缓刑与罪责不相适应。

对比同案五家商户(零售额6万到16万不等),全部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可见法院的尺度是:零售环节、金额十几万以下的终端商户,缓刑空间大;而金额几十万、处于源头位置的批发商,缓刑基本无望。家属对上游当事人的预期要现实,辩护重点应当放在金额核减和罚金上,而不是把宝押在缓刑上。

同类案件的家属能学到什么

  1. 金额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第一战场。拿到起诉书先别急着看罪名,先算金额:当事人在链条哪一环?按哪一环的价格算?批发和零售的算法差出来的都是刑期。
  2. 切割共同犯罪看三件事:有没有事先共谋怎么卖、有没有约定利润分成、是不是各自独立定价。三条都不占,就不是共同犯罪,金额各算各的。
  3. 砍金额等于砍罚金。罚金按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到二倍判,金额核减多少,罚金下限就降多少。
  4. 话术供述救不了人。我说过是猪肉、我提醒过别说是牛肉——这类辩解只会被认定为概括的共同故意,反而坐实明知。
  5. 底线动作不能少。本案罗某因坦白、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处罚,刑期落在法定幅度低档。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要趁早,37天黄金救援期内介入效果最好。

家属最关心的问题

问:家人在批发环节卖货被抓,会不会按下游零售商的销售额算到他头上?

答:本案的裁判规则很清楚——批发和零售是上下游买卖关系,不是共同犯罪,批发商只对自己实际批发出去的金额负责。但有个前提:没有共谋、没有分成。如果事先商量好你进货我卖、利润对半,那就是真正的共同犯罪,金额要合并计算。所以律师介入后第一件事就是梳理交易模式: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定价方式,把没有共谋没有分成坐实。

问:销售金额从48万降到36万,对刑期到底有多大影响?

答:本案里,刑期从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降到判决三年,罚金从25万降到22万。要注意,这两个金额都在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这一档(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档位没变,变的是档内位置和罚金基数。如果核减幅度更大、跨了档位——比如从五十万以上核减到五十万以下,刑期档位会整体下移,差别就是另一个量级了。

问:猪肉加香精冒充牛肉,为什么定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不是更重的罪名?

答:关键在检测结果。本案涉案产品没有检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定性是以假充真,落在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检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就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那个罪不要求销售金额,起刑更重。同类案件的定性之争,往往就从一份检测报告开始,律师要盯紧鉴定意见和抽样程序。

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提示:这个案子最能说明问题的一点是:公诉机关按最重的算法指控,法院按该算的算法认定,中间差出来的11万多元,就是辩护争取出来的空间。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里,金额怎么算、和谁构成共犯、话术能不能免责,每一条都直接影响刑期和罚金。广东深圳、东莞、佛山的卤味店、冻品批发市场同类案件不少,这套裁判规则全国统一适用。家人因销售伪劣产品被立案的,先别急着认金额,让律师把哪一环的钱该算到谁头上算清楚。刑事案件黄金37天内介入效果最好,可致电或添加陈群律师微信 13728854578 咨询。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已对当事人姓名、商户名称、具体地址等信息作脱敏处理;案情与裁判结果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具体问题请联系陈群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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