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纯中药减肥胶囊”被控生产、销售假药罪:主观明知、销售数额、主从犯三个辩点怎么打?|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

夫妻在直播平台宣传销售“纯中药减肥胶囊”,产品检出酚酞等西药成分被按假药论处。控方主张按快递单推算300余万元,一审只认定70余万元,二审最终认定110余万元。从主观明知、销售数额、主从犯三个维度复盘辩护空间:明知如何靠客观行为推定、推算型数额如何被击破、夫妻关系不等于地位作用相同。

问:家人在网上卖减肥产品,宣传的是“纯中药”,结果被检出含西药成分,按假药论处。这种情况会定什么罪?卖出去的钱怎么算?

答:先说结论——罪名通常落在生产、销售假药罪上,但真正决定刑期的从来不是“卖没卖”,而是三件事:主观上知不知道,金额最终算到多少,以及在共同犯罪里被摆在什么位置。这三个问题,就是这类案件的三个主战场。下面这个案子,三个辩点被完整打了一遍,值得逐段复盘。

案情梗概

2016年前后,李某在直播平台宣传“纯中药减肥胶囊”,称其减肥效果显著,从上家以每瓶约1500元的价格进货,转手以1700元至1900元对外销售。她负责把成批产品分装成瓶、制作说明书、用微信和支付宝收款、委托快递发货;丈夫周某把支付宝账户交给她用于收款,并帮忙分装、印制说明书、交寄快递。

案发时,侦查机关在现场查获尚未售出的胶囊等物品。经检测,涉案胶囊中检出酚酞等西药成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据此认定应按假药论处——苯酚酞类成分属于刺激性泻药成分,违规添加在减肥类产品中,一旦以“纯中药”名义销售,性质就变了。

案子到了二审,控辩双方的争议集中在五个焦点上,其中三个直接决定刑期:知不知道是假药、金额到底是多少、丈夫算不算从犯。

一、主观明知之辨:法院不看你说了什么,看你做了什么

问:当事人说“我根本不知道里面掺了西药,我以为是纯中药”,这种辩解有用吗?

答:单独说,几乎没用。这类案件里,“明知”很少靠口供证明,绝大多数是从客观行为推出来的:

  • 亲手分装。本案李某是把成批产品分装成瓶的人,直接接触原料和成品。“分装”这个动作,在事实认定上很难与“不知道里面是什么”并存。
  • 自行制作说明书。标榜“老中医独门配方”的说明书是自己印的,卖点是自己编的——宣传话术的编造过程,本身就是认知的证明。
  • 进货渠道与凭证。从上家拿货,没有批准文号、没有合格证明、没有检测报告,价格与正常渠道明显不同。
  • 客户反馈后的行为。服用后出现口干、心慌甚至晕厥等反应,如果收到反馈后仍然继续卖,“不明知”就更站不住脚。

但这不等于明知不可辩,而是要辩在证据链的断点上:

  • "明知"的推定有法定清单,也有法定出口。现行《危害药品安全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第十条第一次把"明知"的认定规则写成了明文:应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药品质量、进货渠道和价格、销售渠道和价格、生产销售方式等事实综合判断,并列举了六种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药品价格明显异于市场价格;向不具有资质的生产者、销售者购买药品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逃避、抗拒监督检查;转移、隐匿、销毁涉案药品、进销货记录;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受过处罚又实施同类行为等。关键是每一项后面都跟着同一句但书:"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具有故意的除外"。推定不是有罪推定——它给了控方一条省力的路,也给了辩方一个明确的靶子:拿出反证,推定就能被打回去。其中"不能提供来历证明"一项反过来提示:进货合同、付款凭证、上家资质与检验报告,日常留存归档,案发时就是证明"不明知"最靠得住的东西。
  • 区分"明知是减肥产品"与"明知是假药"。多数案件里,当事人接触的只是包装好的成品胶囊,成分由上游掌控。如果能证明上家提供过看似正规的资质材料、检测报告,或者聊天记录中明确承诺“纯中药、无添加”,这条记录就是辩点。
  • 分装行为的边界。分装是否等于“参与生产”?本案给出了明确回答:分装加上制作说明书,被认定为生产行为。反过来说,如果只是受雇打包、寄送,未接触原料、未参与配方,就有切割空间。
  • “印制说明书等于生产”这条规则已经改了。本案二审认定“印制说明书”构成生产,依据的是旧《危害药品安全解释》(法释〔2014〕14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现行《危害药品安全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第六条已经把"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从"生产"中删除——只有生产者在制造药品过程中附随实施的印制行为,才一并评价为生产;而新解释第九条第(三)项同步落位:明知他人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仍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也就是说,单纯为他人印制说明书的人,角色从"生产者"变成了"帮助者",可以争从犯,情节轻微的还可争取不起诉。当年被驳回的那句“我不应被认定为生产行为”,今天有了新的法条支点。
  • 检测报告本身能不能立住。酚酞的检出结论,要审查检测机构资质、取样过程、样品同一性。检测报告若是孤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单独支撑“明知”。
  • 收到投诉之后的做法。收到不良反应反馈就停售、主动退款,与明知有问题仍然继续卖,是两回事——前者可以用来否定明知,后者是加重情节。

一句话:明知之辩的核心不是喊冤,而是把“从客观行为推定明知”的每一个环节,逐个找出可以被证据打断的地方。

二、数额之辨:300万、70万、110万,三级跳是怎么发生的

这个案子的数额认定过程,几乎是一部教科书。

主张方金额认定方法法院态度
抗诉机关300余万元按快递单数量×单个疗程最低售价推算不予采纳:仅凭快递单不能判定寄送物即为涉案胶囊,核算方法欠妥
一审法院70余万元仅以接受询问或提交书面材料的证人为限二审认为必然存在遗漏(涉众型案件不能逐一取证)
二审法院110余万元有收付款记录、快递发货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的金额方予确认采纳:认定标准客观

问:按快递单数量乘以单价推算出来的金额,能推翻吗?

答:能,这个案子里就推翻了。快递单只能证明“寄过一批东西”,不能证明寄的就是涉案产品;用“件数×单价”倒推销售额,是典型的推算型认定。这一刀打掉的是三百多万元的指控,直接决定刑罚档次——这是数额辩护最值钱的地方。

问:那最后是怎么认定的?数额辩到什么程度算有效?

答:二审给出的标准是“相互印证”:有收款记录、有发货记录,彼此对得上,才予以确认。这对辩护的意义是双向的:

  • 有利的一面:聊天记录里提到“下单”“要货”,不等于成交。凡是没有付款凭证或物流记录印证的,都可以逐笔质疑,不能靠推测计入。
  • 要清醒的一面:法院同时明确,受司法资源有限性等客观条件所限,司法机关不能逐一取证,但不影响根据在案其他证据认定犯罪数额。指望用“没有逐一向每一个买家取证”来推翻金额,是无效的——真正的功夫在逐笔核验证据链。

还有两个容易被忽略的点:

  • 档次的账要算清。按当时的司法解释,生产、销售假药金额50万元以上即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刑十年以上。本案110余万元,正好落在这一档。所以数额辩护的目标从来不是“少算一点”,而是能不能把数额打到档次线以下——差几万块,刑期区间可能就是十年以上与三年到十年之别。
  • 销售金额与违法所得是两笔账,罚金这笔账更要单独算。本案销售金额110余万元、违法所得15万元,二审对王某判处罚金180万元、谷某50万元。很多人以为罚金是“销售金额的50%到2倍”,那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算法,不是假药罪的算法。假药罪的罚金另有规则:按当时适用的法释〔2014〕14号第十二条、现行《危害药品安全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第十五条,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共同犯罪的按各共犯合计计算。二审把数额从70余万元提到110余万元,全案罚金底线就从140万元抬到220万元以上,两人合计230万元,几乎是贴着底线判的。这就是数额之辩的杠杆:数额每多认定一万元,全案罚金底线就多两万元。查获的未售出部分如何处理、退货退款要不要扣减,都要单独争。

三、从犯之辨:夫妻同案,为什么一个十年半、一个三年

这是本案最值得反复看的一段——同一个案子,同一笔钱,夫妻两人差出七年半。

妻子主张自己是从犯,为什么没成立?

她的上诉理由是:上家利用自身知名度在直播平台宣传,她只是帮忙对外销售,起次要作用。但法院看的是行为清单:她不仅参与直播和微信宣传,还具体负责分装、制作说明书、收款、对外发货——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要环节都由她完成。结论:起积极和主要作用,主犯。

丈夫主张从犯,为什么成立了?

他做的事并不少:把支付宝账户交给妻子收款,帮忙分装、印制说明书、交寄快递。但法院认定他并未参与犯意提起、公开宣传、收取货款、决定分赃等关键环节,只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从犯成立。

这里提炼出来的是主从犯认定的“关键环节”标准:犯意提起、宣传推广、收款、分赃——谁掌握这些环节,谁就是主犯;提供账户、打包、寄送、印制材料这类辅助行为,是争取从犯的空间所在。

更值得注意的是控方在二审提出的意见:二人共同印制说明书、共同用微信和支付宝收款、丈夫主要负责寄送,作用相当,丈夫也应当认定主犯。法院没有采纳,明确回了一句分量很重的话:夫妻关系形成利益共同体,但不能据此否定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存在主从,主从犯情节应结合二人的具体行为判定。

这句话对家属的提示是直接的:亲属共同涉案,不要默认“一起干的就是一样重”;也不要想当然以为“我只出了账户、帮忙打包,肯定是从犯”——关键看参与的是不是那四个关键环节,而且要一件件用证据拆开来看。

从犯的量刑效果在这案子里也体现得很实际:二审把丈夫参与的数额重新认定为110余万元,比一审认定高出不少,按理刑罚要往上走;但凭着从犯、如实供述、主动退缴赃款、认罪悔罪,最终从四年改判为三年。数额与情节是两条独立的赛道,数额上不利,情节上依然能挣回来。

三个辩点,其实是同一条主线

把三个辩点放在一起看,会发现它们是同一件事的三个面:

  • 明知是推定的——那就把推定链条逐环拆开,找断点;
  • 数额是证据堆出来的——那就逐笔核验,把没有客观凭证印证的挑出去;
  • 主从犯是按环节划分的——那就把参与范围切清楚,让辅助行为与关键环节分离。

假药案件的辩护,不是喊冤,是拆证据。这三个辩点里,任何一环打下来,量刑都会跟着变——这也是为什么这类案件值得在侦查阶段就介入,而不是等到判决前才补救。

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提示:减肥类产品是假药案件的高发区——直播带货、朋友圈分销、微商代理,一旦产品被检出西药成分,从上游到代理再到发货的每一个环节都会被追查。深圳、广州、东莞等地的此类案件,近两年呈现“链条化”特征,代理和客服往往同时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家人已经被抓,重点不是急着解释“我不知道”,而是先把三件事固定下来:产品来源与上游承诺的记录、本人的实际参与环节、资金流水的真实归属。这三样决定了明知能否被推翻、数额能否被压低、能否争取从犯。建议尽早委托熟悉药品刑事案件的律师介入。电话/微信:13728854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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