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职业打假被控敲诈勒索,二审终审判无罪:打假索赔的刑事风险边界|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
孟某等人在多家超市购买过期食品后以每单1000元索赔,被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定罪。二审法院认为食品领域知假买假不违法、索赔金额在法定惩罚性赔偿范围内、举报或起诉系法定维权途径,终审改判四人无罪。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孟某与李某、刘某、曹某等人在天津多家大中型超市寻找过期食品,分单购买后以每单1000元向超市索赔,并声称不赔偿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期间先后在人人乐超市、永旺超市、家乐福超市、永辉超市等处获取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3200元。2019年5月31日,四人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认定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孟某系主犯且有前科缓刑在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李某、刘某、曹某分别判处六至七个月有期徒刑。孟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家属最关心的问题
问:职业打假被抓了就是敲诈勒索吗?
答:不是。职业打假(知假买假)在食品、药品领域是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向商家索赔1000元,恰恰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但现实中确实有人因打假被抓,关键区别在于索赔方式是否超出了法律框架——如果只是依法索赔、声称举报或起诉,不构成犯罪;如果实施了恐吓、威胁或要挟等非法手段,才可能触碰敲诈勒索罪的红线。
问:知假买假索赔,到底合法还是违法?
答:在食品、药品领域,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在食药领域,即使“知假买假”,购买者仍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全国人大建议的答复中亦进一步明确:考虑到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现阶段在食品、药品领域的职业打假行为不逐步限制。
问:那什么情况下的“打假”才算敲诈勒索?
答:敲诈勒索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以下行为可能跨越红线:
- 索赔金额远超法定惩罚性赔偿范围(如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价款或1000元上限),狮子大开口索要巨额财物;
- 以曝光负面信息、堵门、拉横幅、聚众闹事等非法手段施压,而非通过市场监管投诉或诉讼等法定途径;
- 故意调包商品、藏匿过期食品后恶意索赔,即“造假”而非“打假”;
- 对经营者人身或名誉实施威胁,造成心理强制后索取财物。
二审改判无罪的三大理由
二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孟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主要理由如下:
- 法律不禁止食药领域知假买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均未禁止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支持购买者在食药领域主张权利,不以“明知”为由驳回。最高法对全国人大建议的答复亦明确现阶段在食品、药品领域不逐步限制职业打假。
- 索赔金额在法定范围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孟某等人以每单1000元向超市索赔,未超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范围(十倍价款或损失三倍,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且所购食品确实过期,无调包或藏匿证据,索赔目的虽为牟利,但不影响其作为购买者向销售者索赔的权利,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 举报或起诉是法定维权途径,不构成恐吓威胁。孟某等人在索赔中声称不赔偿将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该方式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解决途径,不违反法律规定。除上述行为外,无证据证实其对超市经营者实施了造成心理恐惧或强制的恐吓、威胁、要挟行为。
案件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孟某及原审被告人李某、刘某、曹某无罪。四人被羁押近一年半后终获无罪判决。
本案尤为特殊的是,二审出庭检察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明确认为孟某的索赔方式系法律所规定、索赔要求在法律框架之内,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缺失,建议二审依法改判——检察机关与辩护方意见一致,共同推动了无罪判决。
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提示:职业打假是一把双刃剑——在食品、药品领域,法律明确保护购买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但一旦索赔方式超出法定框架,便可能从“维权”滑向“犯罪”。如果您或家人因打假行为被刑事立案,不要慌,关键看三点:第一,所购商品是否确有质量或过期问题;第二,索赔金额是否在法定惩罚性赔偿范围内;第三,索赔手段是否仅限于举报、起诉等法定途径。三个条件同时满足,即使被一审定罪,二审仍有改判无罪的充分空间。深圳、东莞、广州等珠三角城市超市密集,市场监管投诉量大,执法机关对职业打假的刑事立案标准与本案裁判精神一致。早介入、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梳理证据链条,是争取无罪或取保候审的关键。
(本案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改编,涉案人员姓名、案号已作脱敏处理。裁判要旨引自原判决书,仅用于法律研究与辩护思路交流,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亦不对任何案件的处理结果作承诺。)
需要一对一咨询?
广东深圳假冒伪劣罪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律师陈群,电话/微信:13728854578。早一天介入,多一分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