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烟”是伪劣产品吗?借别人的证卖烟算无证吗?实质认定|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

白皮烟案件最怕形式认定;是否伪劣看质量与使用性能,借证不等于无证,广州中院判例明确行政无证与刑事无证须区分。

问:我爸卖的是“白皮烟”,没有牌子没有包装,被鉴定成伪劣产品,又要说借了别人的烟草证所以算无证经营,这双罪并罚是不是没救了?

答:白皮烟案件恰恰最怕“形式认定”。无论是“是否伪劣”还是“是否无证”,都应作实质判断,不能只看鉴定结论或“人证是否一致”就下结论。很多白皮烟案件,定性后其实存在四种不同结果。

白皮烟定性的四种情形

  • 是伪劣产品 + 无证 → 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处;
  • 是伪劣产品 + 有证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不是伪劣产品 + 无证 → 非法经营罪;
  • 不是伪劣产品 + 有证 → 无罪。

“白皮烟”未必是刑法上的伪劣产品

鉴定常因白皮烟“无标识、三无”归入伪劣,但这是行政法意义上的伪劣。关键要看:在质量和使用性能上是否与真烟一致。若一致,就不属于刑法上的伪劣产品。检察日报刊发的实务观点也指出,不能简单把“假冒他人品牌、产地”的商品等同于伪劣产品,白皮烟若质量不次,应单独成立非法经营罪而非伪劣产品罪。

“借证”不等于“无证”

生活中常见租用、买卖、家庭借用他人许可证。不少司法机关以“许可证不得转租出借”为由,只要人证不一就认定无证。但广州中院(2018)粤01刑终994号认为:该规定意在规范用证、明确责任,不要求持证人亲自独自经营;合作经营大量存在,行政管理的“无证”与刑事的“无证经营”必须区分。只要实质未影响烟的质量、未损害消费者利益、未造成税款流失,就不应认定无证经营。

常见辩护方向

  • 对白皮烟做质量、使用性能的实质鉴定,而非仅凭无标识认定伪劣;
  • 核实许可证实质归属,主张借证≠无证;
  • 对照四种情形精准定性,争取轻罪或无罪;
  • 引用广州中院等判例与实质解释观点。

北京乾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提示:白皮烟案件最容易被“鉴定+形式无证”双重从重。家属要明白,这两步都能打。在深圳、东莞等珠三角地区,白皮烟与无证经营烟草类案件查处频繁,尽早让律师介入,分别就“质量是否真伪劣”“是否真无证”两条线做实质辩护,往往能大幅降低风险。电话/微信:13728854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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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假冒伪劣罪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律师陈群(北京乾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电话/微信:13728854578。早一天介入,多一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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