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卖电子烟,烟杆、烟具、充电器的钱能从涉案金额里扣掉吗?|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

电子烟烟具(烟杆、充电杆等装置)不含烟草成分,不属于法定烟草专卖品,其价值应依法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扣减,已有判例支持。烟具款一旦扣减,可能直接把当事人从五年以上拉回五年以下。

问:我弟弟卖电子烟被抓,公安把烟杆、烟具、充电器全都算进涉案金额了,一下子金额翻倍,这合理吗?这些配件也要算钱吗?

答:电子烟烟具(烟杆、充电杆等装置)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在法律上存在明确争议,辩护空间很大。对烟具部分的价值,应依法主张扣减。

为什么烟具款应当扣除

  • 《烟草专卖法》第二条以封闭式列举界定“烟草专卖品”,仅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共9类,并不包含电子烟烟具;
  • 《电子烟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能突破上位法创设新的专卖品类目;《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非法经营罪的“违反国家规定”仅指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部门规章;
  •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相关复函(国烟办综〔2018〕182号)明确:不含烟草专卖品成分的电子烟烟杆、雾化器、电池等装置,不属于烟草专卖品;
  • 实务中已有判例支持扣除,如(2019)冀0582刑初8号判决明确指出电子烟具款应予扣除。

金额的“专卖品”边界

  • 目前司法实务普遍将无证制售“烟弹、烟具”作为烟草专卖品以非法经营罪打击,但“烟弹、烟具”通常指封闭式一体电子烟的组成部分;
  • 雾化器、电池等独立配件,若不含烟碱等烟草提取物成分,依前述复函不应认定为专卖品;
  • 电子烟用原料(烟碱、雾化物、烟油)也不应简单等同于烟草专卖品,其用途广泛,不应由部门规章创设专卖许可。

常见辩护方向

  • 要求办案机关区分“烟弹”与“烟具/配件”,对不含烟草成分的装置主张扣减;
  • 调取购买凭证,证明配件进货成本与销售金额;
  • 引用上位法优先原则与国烟办综〔2018〕182号复函;
  • 以同类判例佐证烟具款扣除的合理性。

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提示:在深圳、广东的电子烟案件中,金额往往卡在"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分界线上。烟具款一旦扣减,可能直接把当事人从五年以上拉回五年以下。家属应提醒律师重点审查涉案物品清单,别让配件款稀里糊涂抬高了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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