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销售但没查到现货的电子烟,也一概算伪劣产品吗?同一性推定|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
以已扣押产品的性质推定已销售产品也是伪劣,须满足严格的同一性前提;来源、品牌、批次、口味不同或混有国标产品时不能推定。
问:我老公卖出去的电子烟早没货了,公安就凭扣押的那几盒鉴定是伪劣,把卖出去的全部算成伪劣产品,这公平吗?没见着的东西也能算吗?
答:不公平,也不必然合法。司法实务中常出现“以已扣押产品的性质,推定已销售产品也是伪劣”的做法,但这必须满足严格的“同一性”前提。如果已销售出去的和扣押的并非同一产品,就不能一概推定。
什么情况下不能推定已销售的是伪劣
一、来源渠道不同
同一销售商往往有多条进货渠道、不同上家。若无法证明已扣押与已销售的产品来自同一上家、同一批次,就不能推定相同。如(2017)粤13刑终324号即按“疑点利益归被告人”只认定经鉴定证实的部分。
二、品牌、批次、规格、口味不同
不同口味成分不同,不同品牌、批次更不能等同。要推定已销售为伪劣,须证明与扣押的属同一种口味、品牌、批次。抽样规范本身也要求按商标、规格、条码、批号分类组成抽样批,正是为保证结论精确。
三、销售对象中混有国标产品无法区分
我国禁售的是烟草口味之外的风味电子烟,但烟草口味本身允许添加101种添加剂,也会呈现凉感、甜味。若已销售的电子烟中可能有符合国标的,又未扣押实物、未鉴定,就不能按伪劣对待。如(2019)苏09刑初23号,对未扣押未鉴定的6680元从销售金额中扣减(金额与量刑以案发时有效规定为准)。
常见辩护方向
- 梳理进货记录、上家信息,证明多渠道多批次;
- 比对扣押清单与销售记录的产品特征,指出不一致;
- 对无法区分的国标产品金额,主张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 援引“疑点利益归被告人”原则。
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提示:电子烟案的金额经常因“推定”被放大。家属应配合律师整理聊天记录、订单、物流单,证明已销售产品的真实来源与特征。能拆开一笔是一笔,每一笔都可能关系到刑期长短。深圳、东莞是全国电子烟产销最集中的地区,本地电子烟案件中“以扣押推定已销售”的做法更为常见,越早委托熟悉电子烟案件的刑事律师介入,越有机会把数额拆下来。建议在拘留后37天黄金期内尽早行动。电话/微信:13728854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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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假冒伪劣罪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律师陈群,电话/微信:13728854578。早一天介入,多一分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