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味电子烟被鉴定“伪劣”,就一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吗?实质判断|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

行政机关鉴定“伪劣”是行政法概念,刑法上的伪劣产品须作实质判断;仅标志、警语等形式问题不等于质量伪劣,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此点。

问:鉴定报告白纸黑字写着“伪劣电子烟”,是不是就板上钉钉要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了?还有翻盘可能吗?

答:不一定。这是电子烟案件中最关键的认知误区。行政机关鉴定为“伪劣”,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概念;刑法上的“伪劣产品”必须作实质判断——看产品本身的质量、使用性能是否真的不合格。两者不能画等号。

指导案例怎么说的

  • 《刑事审判参考》第1453号(徐云、桑林华等非法经营案):伪劣产品的界定采实质判断说,仅伪造厂名、冒用认证标志、贴虚假标签等无关产品性能质量的行为,排除在伪劣产品之外。
  • 《刑事审判参考》第1210号(朱海林等非法经营案):认定伪劣产品的关键在产品质量是否有问题,不能仅因实际产品与标注不一致就认定质量有问题。
  • 人民法院案例库陈某彬等销售伪劣产品案: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伪劣烟草,定销售伪劣产品罪而非非法经营罪。

水果味电子烟“伪劣”的常见错定

办案机关常依据《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以两种情形认定伪劣:

  • “国家明令淘汰或失效、变质的”——逻辑是:水果味呈现烟草外风味→不符合国标→禁售→所以是淘汰/变质产品;
  • “未经许可生产且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常只看标志、说明书、警语是否齐全,几乎不检测核心成分。

但问题是:很多被定“伪劣”的水果味电子烟,只是烟碱浓度标注、健康警语、标志说明不符合规定,核心成分(烟碱、雾化物添加剂、重金属)并未超标,产品本身质量、使用性能并无问题。按指导案例,这不构成刑法上的伪劣产品。

常见辩护方向

  • 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主张实质判断;
  • 审查鉴定是否仅因标签、警语等形式问题认定伪劣;
  • 要求对核心成分(烟碱、添加剂、重金属)重新检测;
  • 引用最高法指导案例与检察日报(山东省检2025年文章)作类案支撑;
  • 结合消费者是否知情、是否被欺骗,论证不构成本罪。

情景示例(脱敏模拟)

以下为脱敏模拟示例,仅用于说明辩护思路,不构成真实业绩承诺;正式委托后请以陈群律师亲办的真实脱敏案例为准。

示例:标志问题≠质量伪劣,不起诉

案情:山东某地,当事人销售水果味电子烟涉案39万余元,鉴别报告以“无健康警语、无中文标识、呈现烟草外风味”认定伪劣,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起诉。

辩护要点:①指出认定仅依据标志、警语等形式问题,从未检测烟碱浓度、添加剂种类与含量、重金属等核心成分;②引用《刑事审判参考》第1453号实质判断说,主张伪劣产品须作实质判断;③申请对核心成分重新检测,结果显示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结果: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要点:鉴定报告不是终点。形式瑕疵不能等同于质量不合格,实质判断是翻盘钥匙。

假冒伪劣刑事律师陈群提示:从类案实践看,仅因标志、警语等形式问题认定伪劣、核心成分并不超标的,检察机关完全可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家人被以伪劣产品罪移送起诉的,务必让律师做实质审查,别让一份只看标签的鉴定报告把人"一锤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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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假冒伪劣罪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律师陈群,电话/微信:13728854578。早一天介入,多一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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